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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辖终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任小明 劳务合同纠纷一 案 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任小明,任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辖终字第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吉莲大厦二层。法定代表人林孚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勇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小明,男,汉族,1977年2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张芳,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原审被告任小亮,男,汉族,1981年9月1日生。原审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鼓民初字第578号上诉理由及请求: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吉莲大厦二层,请求将案件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上诉人任小明履行劳务合同的地点在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大地建设大楼,该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审 判 员  沙孝民代理审判员  郑彦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