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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蓝英甜与被告田新安、王二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英甜,田新安,王二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81号原告蓝英甜,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江洁、肖新民,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新安,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二才(又名王二财),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蓝英甜与被告田新安、王二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蓝英甜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英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德奇审 判 员  王永胜人民陪审员  董铁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