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蓝英甜与被告田新安、王二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英甜,田新安,王二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81号原告蓝英甜,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江洁、肖新民,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新安,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二才(又名王二财),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蓝英甜与被告田新安、王二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蓝英甜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英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德奇审 判 员 王永胜人民陪审员 董铁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