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赵娜娜、刘焕宝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娜娜,刘焕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194号申请人:赵娜娜,女,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申请人:刘焕宝,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申请人赵娜娜、刘焕宝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娜娜、刘焕宝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22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刘焕宝赔偿赵娜娜:医药费凭发票支付;电动自行车维修费、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合计950元,已于2015年4月22日履行完毕;二、赵娜娜、刘焕宝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