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217号原告:赵某某,男,1986年12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郗钱苹,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朱某,女,1990年6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菊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