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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蔡绍时、吴彬彬拖欠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蔡绍时,吴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254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邱永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蔡绍时,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住石狮市。被执行人吴彬彬,女,1990年2月6日出生,住石狮市。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其作出狮卫计征决(2014)030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执审字第36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蔡绍时、吴彬彬应将拖欠的社会抚养费51338元交至本院行政庭。被执行人蔡绍时、吴彬彬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上述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蔡绍时、吴彬彬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没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蔡绍时、吴彬彬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2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文龙审判员  何荣添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茹兰速录员  钟晓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