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东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1500号原告梁某某,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被告李某某,女,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宏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雍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