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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五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裕华区凯鑫烟酒商店专利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区凯鑫烟酒商店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05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法定代表人谢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晓静。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凯鑫烟酒商店,住所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46号,经营者刘三锤,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程存杰审判员  王来益审判员  陈萌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