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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郑时宇与王启彬、项韩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时宇,王启彬,项韩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155号原告:郑时宇。委托代理人:李华军,乐清市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启彬。被告:项韩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时宇与被告王启彬、项韩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时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郑时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海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许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