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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XX与李X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7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上诉人李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9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李XX。(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乜 红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若宇速 录 员  元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