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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0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崔红卫与左学然、徐素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0110-2号申请执行人:崔红卫,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左学然,男,195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徐素芳,女,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保证人:左培顺(系二被执行人次子),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连城镇徐庄村左安组14号,身份证号码:340323198304206151.保证人:左玉顺(系二被执行人长子),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连城镇徐庄村左安组14号,身份证号码:34032319810910611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公证处(2014)皖固公证执字第37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左学然、徐素芳在借款时自愿用其坐落在连城镇连徐路南侧的一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连城镇字第××号、建筑面积52.60㎡)设定抵押予以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左学然、徐素芳所有的坐落在连城镇连徐路南侧的房屋一处(房地产权证号:连城镇字第××号、建筑面积52.60㎡)。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及保证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单莉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