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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健诉被告张保轩、申守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张保轩,申守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424号原告王健,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史回乡闫李庄村。被告张保轩,男,33岁,汉族,住潞城市店上镇韩村。被告申守思,男,40岁,汉族,住长治市郊区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诉被告张保轩、申守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健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健承担。审判员  崔龚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