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温某与于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某,于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温某。被执行人于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温某与于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温某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自行解决,故应依法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586号民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公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厚茹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