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291号原告朱某。被告谌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徐 琳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