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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291号原告朱某。被告谌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徐 琳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