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荔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荔民初字第541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凌学,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潘世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莫德炎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凌学、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生育儿子陈某乙,因被告爱好赌博,常拿原告打骂出气,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而于2012年4月18日离婚,后因顾及儿子尚未成年,同时被告表明愿意改掉赌博和打骂原告的恶习,双方又于××××年××月××日复婚登记。原告以为被告会就此改掉恶习,但令原告失望的是,被告打骂原告更加严重,原告生活在恐惧之中,不得已逃出家门躲避。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为此,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陈某乙跟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李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如下:结婚证字号J450331-2014-001012号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复婚登记。被告陈某甲口头答辩称,被告在婚后只有一年参与过赌博,被告并没有打过原告,双方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之后,双方因闹矛盾于2012年离婚,后又于××××年××月××日复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复婚后原告到被告家共同生活。在本案诉讼中,原告主张与被告复婚后未能建立感情,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时主张与被告复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主张被告有打人恶习和赌博恶习,但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主张共同债务有欠张革新饲料款5000元和欠黄世国饲料款7880元未还。本院认为,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呵护;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在产生矛盾后能够及时沟通、互相包容,共同维护家庭稳定,双方还是能够建立起和睦夫妻关系的。本案原、被告离婚后又自愿复婚,双方的感情尚好。原告主张被告有打骂原告的恶习和赌博恶习,主张与被告的感情已破裂,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潘世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莫德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