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吕王炜、戴燕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吕王炜,戴燕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1334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沈卫群。被告:吕王炜。被告:戴燕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吕王炜、戴燕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詹琳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董惠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