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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运龙与安徽鲁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龙,安徽鲁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3111号原告:刘运龙,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安徽鲁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班置业)。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汪锡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书号:13416200110120762。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龙诉被告安徽鲁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运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刘运龙负担。审 判 长  徐爱莲审 判 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