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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曾德田与陈志明、程静、陈大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陈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505号原告曾某某,男,汉族,1967年6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杨洪,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21年7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身份证号码。陈志明,男,汉族,1961年5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身份证号码。程静,女,汉族,1962年2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身份证号码。陈大兵,男,汉族,1983年10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身份证号码。任燕,女,汉族,1983年6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身份证号码。陈禹同,女,汉族,2005年12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理人陈大兵,男,汉族,1983年10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陈志明、程静、陈大兵、任燕、陈禹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钟 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亚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