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新基德电子厂有限公司与尚妮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新基德电子厂有限公司,尚妮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2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新基德电子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薛板婕。委托代理人李楚龙,男,汉族,1972年8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妮,女,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李栓柱,男,汉族,1965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系尚妮的丈夫。委托代理人伦兆煊,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新基德电子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尚妮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湾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新基德电子厂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以与被上诉人尚妮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新基德电子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新基德电子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新基德电子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崔景诚审判员 林义学审判员 周 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禤丽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