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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终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刘文革与张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革,张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004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革,无业。委托代理人:吕明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军,无业。上诉人刘文革因与被上诉人张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4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刘文革申请撤回一审起诉,被上诉人张军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刘文革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435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刘文革上诉人(原审原告)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审原告刘文革已预交),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审原告刘文革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上诉人刘文革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刘文革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卫代理审判员  王虹代理审判员  王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