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姚巧巧、杨仁仁等职务侵占罪,姚巧巧、陈某甲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巧巧,杨仁仁,姚灵通,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刑初字第345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巧巧(曾用名姚小桂)。2014年7月1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傅宏文,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仁仁(曾用名杨仁冬),农民。2014年7月1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陈丽,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姚灵通,农民。2009年5月27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10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至2013年12月8日止。2014年7月1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马青青,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陈某甲,、委员。2014年7月2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魏海岩,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巧巧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杨仁仁、姚灵通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陈某甲犯挪用资金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珊珊、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职务侵占罪事实2009年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姚巧巧在担任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枫山村出纳员时,利用其收取枫山村房屋租金及保管村集体资金等职务之便,先后伙同被告人杨仁仁、姚灵通将枫山村的房屋租金等村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388.44万余元占为已有,赃款已被挥霍。其中,杨仁仁与姚巧巧相勾结将该村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230.4575万余元占为已有,后被杨仁仁挥霍;2013年初至2014年7月间,姚灵通与姚巧巧相勾结将该村的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129.6571万余元占为已有,后被姚灵通挥霍。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杨仁仁到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投案,被告人姚巧巧在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南路金色港湾小区附近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姚灵通在台州市椒江区白云新村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巧巧、杨仁仁、姚灵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银行存折、银行卡、笔记本等物、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杨某、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叶某、章某、金某、占某、阮某等人的证言、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借条、收条、银行交易明细单及对账单、转账支票、记账凭单、政府文件、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自动投案的证明及抓获经过、审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挪用资金罪事实2013年3月13至2014年5月29日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枫山村党支部书记、委员期间,与该村出纳被告人姚巧巧相勾结,先后3次挪用该村集体资金共计59万元,用于陈某甲归还银行贷款,后陈某甲及时归还。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办事处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巧巧、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证人丁某甲、丁某乙等人的证言、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借条、银行贷款合同、企业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明细单、政府文件、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仁仁、姚灵通与枫山村出纳员被告人姚巧巧相勾结,利用被告人姚巧巧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已有,其中,姚巧巧共计人民币388.44万余元,杨仁仁共计人民币230.45万余元,姚灵通共计129.65万余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己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陈某甲与枫山村出纳员被告人姚巧巧相勾结,利用姚巧巧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归陈某甲进行营利活动,共计人民币59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上列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巧巧犯数罪,予以并罚。被告人姚灵通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予以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姚巧巧、姚灵通、陈某甲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仁仁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究其被告人陈某甲挪用资金的时间较短,未造成实际损失,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小,予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姚巧巧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姚巧巧没有非法占有集体资金388万余元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应构成挪用资金罪,其挪用的资金大部分给杨仁仁、姚灵通挥霍,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仁仁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仁仁具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他犯的行为,具有立功表现,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姚灵通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姚灵通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应构成挪用资金罪,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审理认为,被告人姚巧巧、杨仁仁、姚灵通经预谋,明知无归还能力,仍将巨额集体资金侵占后予以挥霍,为逃避打击,姚巧巧、杨仁仁等人伪造银行账单等掩盖其侵占行为,导致巨额集体资金的损失,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明显,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客观要件,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杨仁仁无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他犯之实,不符合立功的相关规定,其他所辩属实,故对上列辩解予以采纳,对上列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部分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甲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甲挪用集体资金后一个星期内均已归还,未造成实际资金损失,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保护集体的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巧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二O二六年七月十日止。没收个人财产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仁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二O二三年七月十日止。没收个人财产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撤销(2009)台椒刑初字第575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执行部分;被告人姚灵通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万元、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二0二四年六月十一日止。罚金已缴纳,没收个人财产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陈某甲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未退出的赃款共计人民币三百八十八万四千四百元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慧慧人民陪审员 卢小仙人民陪审员 陶官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海丽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罪,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