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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嘉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司学知与嘉祥县仲山乡辛庄村村民委员会、王广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学知,嘉祥县仲山乡辛庄村村民委员会,王广建,王广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嘉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司学知,农民。被执行人嘉祥县仲山乡辛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传祥。被执行人王广建,农民。被执行人王广池,农民。申请执行人司学知与被执行人嘉祥县仲山乡辛庄村村民委员会、王广建、王广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06)嘉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申请执行人司学知的申请,被执行人嘉祥县仲山乡辛庄村村民委员会、王广建、王广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6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500元,其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06)嘉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吉刚审判员  董孝增审判员  石在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泽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