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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龙娣与吴长景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龙娣,吴长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虹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吴龙娣,女,195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吴长景,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吴龙娣与被告吴长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龙娣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吴长景归还借款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实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被执行人吴长景表示一次性全额支付目前有困难,承诺自2015年4月起按月支付3000元至付清止,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该分期履行方案予以同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可予准许。在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期间,如果被执行人擅自停止履行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全额履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未付余额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目前暂难以全额执行到位,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孔 斌代理审判员  石录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倪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