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晨曦与胡根林、关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晨曦,胡根林,关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895号原告:张晨曦,女,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胡根林,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关计,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晨曦与被告胡根林、关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晨曦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晨曦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晨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晨曦负担。审判员 吴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