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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刑执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单立新招摇撞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单立新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2230号罪犯单立新,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市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单立新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2015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单立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单立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单立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3次、表扬1次、记功1次。本院认为,罪犯单立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单立新减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隆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兰代理审判员  毕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笑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