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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故执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苏智厚与孙国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智厚,孙国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故执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苏智厚。被执行人:孙国志。苏智厚与孙国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6月17日制作的(2013)故民二初字第8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90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苏智厚以被执行人孙国志暂无偿还能力为由,请求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故执字第7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保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于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