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故执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苏智厚与孙国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智厚,孙国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故执字第703号申请执行人:苏智厚。被执行人:孙国志。苏智厚与孙国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6月17日制作的(2013)故民二初字第8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90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苏智厚以被执行人孙国志暂无偿还能力为由,请求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故执字第7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保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于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