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一初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磊与许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许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0724号原告:陈磊,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刘明静,泗县大路口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雷(又用名许小雷),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陈磊与被告许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秀生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11月,被告许雷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2013��2月30日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陈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1、泗县大路口乡龙湖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许雷与许小雷系同一个人。2、有许雷签名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于2012年11月30日向原告陈磊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许雷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对当事人所举证据进行审查,对本案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所举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案经举证、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11月30日,被告许雷从原告陈磊处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2月30日,对利息未进行约定。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被告许雷向原告陈磊借款10000元,有被告签名的借条在卷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就还款期限进行了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磊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许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秀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