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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沿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沿民初字第395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1月27日生,汉族。被告杨某,男,1981年8月21日生,汉族。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宋路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宋路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