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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27-3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05麦树明与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小绵羊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27-3435号3427-3435号案共同原告麦树明。委托代理人陈书伟。3427-3434号案共同被告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成智,系该公司董事长。3435号案被告深圳乐荣超市有限公司梅林分店,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一村一区裙楼。负责人fredericpaulbernardgauthier。3435号案被告深圳乐荣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常兴南路西906号。法定代表人曹成智。被告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深圳乐荣超市有限公司梅林分店、深圳乐荣超市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宁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深圳乐荣超市有限公司梅林分店、深圳乐荣超市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梭,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3427-3435号案共同被告上海小绵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翔镇高科技园区惠亚路117号。法定代表人黄荣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绍淳,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产品责任纠纷九宗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深圳乐荣超市有限公司梅林分店、深圳乐荣超市有限公司、上海小绵羊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树明撤回对被告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深圳乐荣超市有限公司梅林分店、深圳乐荣超市有限公司、上海小绵羊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各案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详见附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具体金额详见附表)。审 判 长 陈  庆  云人民陪审员 夏  文  郁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霞书 记 员 朱珊珊(代)附表:案号诉讼标的(元)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受理费(元)原告承担受理费(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