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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翠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翠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302号原告:乌鲁木齐市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长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胜强,公司职员。被告:李翠红。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市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翠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乌鲁木齐市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鲁木齐市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35元(原告已预交260.70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乌鲁木齐市天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30.35元。审判员  谢然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