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马霞霞、胡永红与郭世安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霞霞,胡永红,郭世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马霞霞,女,汉族,生于1981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胡永红,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4日。被执行人郭世安,男,汉族,生于1950年12月28日,甘肃省庄浪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庄浪县韩店镇石桥村三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2014)庄韩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郭世安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世安之子郭忠平在银行有存款。被执行人郭世安与其子郭忠平共同生活,郭忠平名下的存款应为家庭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世安之子郭忠平的银行存款1611.00元,案件执行费50.0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永宏审判员 杜江林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彦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