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异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刘立群对侯庆良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异字第14号异议人刘立群,原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未出庭)。委托代理人吴兆斌,天津吴兆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案件申请执行人:侯庆良(未出庭)。委托代理人高满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庆良与被执行人刘立群、张炳恒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立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立群委托代理人吴兆斌称,请求撤销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04)武执字第802号执行裁定书,(2003)武民一初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书超过执行申请时效,不再执行。(2006)武民一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2007)一中民四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将(2003)武民一初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故原执行案件(2004)武执字第802号案应当作终结处理,后(2007)一中民再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又将(2006)武民一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2007)一中民四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并维持(2003)武民一初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书,此时申请执行人应当依据(2003)武民一初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书重新申请执行,但是申请人当时并未申请执行,故此案已经超过执行时效,且因(2006)武民一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被改判,故依据此判决作出的(2007)武执字第882号执行裁定书没有了执行依据,故此,向武清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代理人高满红称,2003武执字第802号执行案件和2007武执字第882号执行案件均是侯庆良申请执行的,不认可刘立群提出的异议申请,本案该怎么执行就怎么执行,连本带息一起执行。本院查明,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武民一初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书、(2006)武民一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一中民四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2007)一中民再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最终确定刘立群、张炳恒偿还债务,本院于2004年6月16日依据(2003)武民一初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04)武执字第802号案,于2007年5月18日依据(2006)武民一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一中民四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07)武执字第882号案,执行法官于2015年2月15日依据(2006)武民一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2007)武执字第8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刘立群名下存款25万元,后将此款项解冻,于2015年3月17日依据(2003)武民一初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2004)武执字第80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刘立群名下存款25万元。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执行案件在本院再审期间应当中止执行,待再审判决作出后,根据再审判决结果恢复原案件执行,执行案号不变,执行依据变更为(2006)武民一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不应另行立案执行,故(2007)武执字第882号案应当作出撤案处理,后经过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作出(2007)一中民再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2003)武民一初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据仍为(2003)武民一初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不变。异议申请人代理人吴兆斌认为(2006)武民一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2007)一中民四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后,(2004)武执字第802号案的执行依据已经改变,应当作终结处理,本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本案虽然经过了再审、上诉等多次审判程序,但都是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解决同一问题,且最终再审维持了原判决,故执行案件应当为(2004)武执字第802号案,执行依据为(2003)武民一初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书,虽然执行法官曾已(2007)武执字第882号案作出冻结手续,但是已经通过解冻手续将此款项解冻,后于2015年3月17日依据(2003)武民一初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2004)武执字第80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刘立群名下存款25万元,此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刘立群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祖志刚助理审判员 牟泽良助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