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执恢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黄民生与黄伟借款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民生,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恢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黄民生,男,1962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双流县华阳镇华阳大道二段***号。被执行人黄伟,男,1966年4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富平县城关镇铁路北巷*号。申请执行人黄民生与被执行人黄伟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1)富民初字第007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次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1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伟之妻存款12900元及执行费100元。申请人黄民生与被执行人黄伟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领回法院扣划的案件款129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余部分、同意终结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双方再无纠纷。现申请人已经领回案件款12900元,执行费100元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富民初字第007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有仁审判员 胡 辉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郝 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