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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清民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逸峰与被执行人曹文忠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逸峰,曹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清民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赵逸峰,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曹文忠,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赵逸峰与被执行人曹文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的(2013)永清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逸峰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曹文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文忠在期限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赵逸峰承揽费26500元。被执行人曹文忠于2014年10月22日缴纳案件款7000元。剩余案件款19500元,经申请执行人赵逸峰与被执行人曹文忠协商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清民执字第1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马继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戚振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