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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支行与廖文烽、张振锋、王江波、乐山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金华正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157号本院2015年3月23日对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支行与被告廖文烽、张振锋、王江波、乐山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金华正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乐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9页倒数第2行“本案案件受理费23440元,由被告廖文烽、张振锋、王江波、乐山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金华正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更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234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廖文烽、张振锋、王江波、乐山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金华正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审判长 李 艳审判员 唐海珍审判员 谭媛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罗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