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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严书兵与卢宪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书兵,卢宪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严书兵。被执行人卢宪鑫。本院在执行严书兵申请执行卢宪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卢宪鑫未按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严书兵各项赔偿款131175.5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及本案执行费2017元,以上三项共计为135692.5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宪鑫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宪鑫在银行的存款135692.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国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