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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南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商南农商银行与张传海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南执字第00063号申请人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南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姚强,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荆长青,男,汉族,系商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表外资产管理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张传海,男,汉族,农民。商南农商银行与张传海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商南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张传海偿还借款11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传海未在规定期限自觉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037.5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37.5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传海已经将借款本金11000元交给申请人商南农商银行,执行款37.5元及借款利息申请人表示放弃。执行费65元由被执行人张传海承担。申请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此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商南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