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普法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杨××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揭普法刑初字第549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4)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延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在任普宁市□□镇林业工作站站长期间,于2013年8月上旬一天,在普宁市瑞绿绿化服务有限公司向普宁市林业局提出在□□村水磨坑水库周边林地上采伐林木的申请后,配合市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开展现场勘查和公示工作,并在林木采伐申请表上出具同意申办意见并加盖公章。2013年9月份,当公司工人在水磨坑水库周边山地上砍伐林木后,杨××没有到该处林地开展日常巡查监管,直到2013年10月25日,□□□□村村民通过110,举报该村的林木被滥伐的情况后,杨××配合市公安森林分局人员调查时,才知道水磨坑水库周边林地已有工人在砍伐林木,但杨××只是口头交代砍伐工人不得在大宅村和高埔村交界处砍伐林木。此后,杨××虽多次到水磨坑水库周边林地进行巡查,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该处林地被继续超范围砍伐,致使该处山地的林木被大量滥伐,经普宁市林业局现场勘查,□□镇水磨坑水库周边林地上被滥伐的林木蓄积量达3316.6383立方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作案现场的相片、现场勘查报告及补充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提出其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在任普宁市□□镇林业工作站站长期间,于2013年8月上旬一天,在普宁市瑞绿绿化服务有限公司向普宁市林业局提出在□□村水磨坑水库周边林地上采伐林木的申请后,配合市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开展现场勘查和公示工作,并在林木采伐申请表上出具同意申办意见并加盖公章。2013年9月份,该公司工人开始在水磨坑水库周边山地上砍伐林木,但杨××没有到该处开展日常巡查监管。2013年10月25日,□□村村民通过110举报该村的林木被滥伐的情况后,杨××配合市公安森林分局人员调查时,才知道水磨坑水库周边林地已有工人在砍伐林木,但杨××只是口头交代砍伐工人不得在大宅村和高埔村交界处砍伐。此后,杨××虽多次到水磨坑水库周边林地进行巡查,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该处林地被继续超范围砍伐,致使该处山地的林木被大量滥伐。经揭阳市林业局、普宁市林业局现场勘查,□□村水磨坑水库周边林地上被滥伐的林木蓄积量达3316.6383立方米。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山地采伐林木现场勘查报告,证明:经揭阳市林业局、普宁市林业局现场勘查,普宁市□□村山地采伐林木的《伐区调查设计图》所划定伐区之外的桉树采伐迹地总面积为48.31公顷(721.95亩),采伐材积(蓄积)为3316.6383立方米。2.瑞绿公司申请采伐材料、林业局审批材料、采伐许可证,证明:瑞绿公司向普宁市林业局申请砍伐该公司在□□村种植的桉树,经林业局勘查审核后取得相关采伐许可证。3.破案经过,证明:普宁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在查办巫××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过程中,发现□□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村水磨坑水库周边林地的巡查监管中可能存在渎职的犯罪行为。2014年5月26日,院领导指示该局办案人员查清涉嫌渎职的责任人员。办案人员迅速对□□镇高埔单元的单元长、分管林业工作的领导以及林业站工作人员等进行调查。该镇林业站站长杨××主动如实交代了其在2013年8月上旬,曾配合市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开展发证前的伐区勘查和公示工作,2013年10月25日,在得知已有工人在水磨坑水库周边林地上砍伐林木的情况后,其本人虽有多次到水磨坑水库周边林地进行巡查,但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该处山地上的林木被继续超范围砍伐,致使该处山地上的林木被大量滥伐的事实。在查清杨××涉嫌玩忽职守罪的基本事实后,该院于5月29日对杨××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立案侦查。4.证人陈××的证言,陈××系普宁市林业局林政股股长,证明:2013年8月份,瑞绿公司申请采伐种植在□□村的林木,该局依法通过审核、公示等程序,发给该公司林木采伐许可证。同年10月23日,他安排陈×钦、赖××等人到采伐现场检查。当天下午,陈×钦等人到现场后发现该公司在批准范围以外的□□村水磨坑水库周边非法砍伐林木。经估算,被滥伐的林地有229亩,蓄积量为1200立方米左右。因瑞绿公司滥伐林木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应将案件移交给普宁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查处,但由于分管工作的巫××对其汇报的情况没有作出处理,也没有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造成该林区的林木被继续大量滥伐。□□镇林业站负有巡查监管职责。5.证人陈×钦的证言,陈×钦系普宁市林业局林政股副股长,证明:2013年8月份,普宁市瑞绿绿化服务有限公司向普宁市林业局提出在□□村水磨坑水库周边林地上采伐林木的申请,获该局批准。后来他们要求□□镇林业站站长杨××加强巡查监管工作,防止滥伐。2013年10月23日,他和赖××、王××、杨××到□□镇瑞绿公司的林木砍伐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有超出批准范围违法砍伐情况。6.证人赖××的证言,赖××系普宁市林业局林政股工作人员,证明:2013年8月份,普宁市瑞绿绿化服务有限公司向普宁市林业局提出在□□村水磨坑水库周边林地上采伐林木的申请,获该局批准。2013年10月23日,他和陈×钦等人到□□村山地巡查瑞绿公司砍伐林木情况,发现该公司超范围砍伐林木共229亩,被滥伐林木蓄积量有1000多立方米。事后,陈××、陈×钦有向巫××副局长汇报检查情况,巫××听取汇报后没有表态。7.证人黄××的证言,黄××系□□镇政府负责包□□村干部,证明:□□村被滥伐的林木是□□镇林业站站长杨××负责监管的。8.证人黄×泉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的一天,□□村保安队查获8货车木材。10月下旬的一天,□□镇林业站站长杨××带公安森林分局的几个同志到他们村勘查林木被砍伐的情况。9.证人巫××的证言,巫××系普宁市林业局副局长,证明:2013年8月份,瑞绿公司向林业局申请砍伐□□镇水磨坑林地,后来发给砍伐许可证。2013年10月23日,林业局陈×钦、赖××、王××等同志在巡查中发现瑞绿公司在普宁市□□镇水磨坑水库周边山地存在超范围滥伐林木情况,陈×钦等人于当天下午和次日向他作了汇报,并向他提交了陈×钦等人检查滥伐林木情况的书面材料,但□□镇林业站站长杨××没有报告该地林木被滥伐情况。10.证人杨×生、杨×武的证言,上列证人系□□村村干部,证明:瑞绿公司有在□□镇高埔村承包林地种树,□□镇林业站站长杨××从来没有要求他们去该林地巡查。11.证人李××的证言,李××系□□村村干部,证明:2006年年底□□镇内光村将水磨坑周边山地租给瑞绿公司种植速生桉树。2013年10月份下旬以后,镇林业站站长杨××从来没有要求他们去该林地巡查。12.证人黄××的证言,黄××系□□镇党委委员,证明:2013年10月25日,他交代林业站站长杨××配合公安森林分局的工作人员勘查□□镇水磨坑林地砍伐情况,当天杨××有将砍伐现场相片拿给他看。他与杨××有去巡查一次,平时有交代杨××要加强巡查监管。13.证人黄×义的证言,黄×义系□□镇镇长,证明:2013年10月下旬,镇林业站站长杨××没有向其汇报过□□村水磨坑水库周边林地被滥伐的情况,平时也没有向他汇报林地巡查情况,但他平时有交代杨××加强巡查,防止滥伐情况发生。14.证人周××的证言,周××系□□镇副镇长,证明:2013年10月25日,发现□□村水磨坑水库周边林地被滥伐,后林业站站长杨××没有向他汇报山地巡查情况。15.证人韦××的证言,韦××系□□镇党委书记,证明:2013年8月份,瑞绿公司在□□村种植的速生桉要砍伐,按程序到镇政府办理相关手续。同年10月份,上述林地发生滥伐情况,林业站站长杨××有向他汇报,他要求杨××要加强林地的巡查监管。16.证人罗××的证言,证明:2013年7、8月份,陈付分以338万元向瑞绿公司购买在□□村山地范围种植的速生桉树,并约定由该公司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由陈付分雇工砍树并运下山。由于高埔村和大宅村等村的山地相连,陈付分在雇工砍伐林木的过程中发生了在许可证范围外砍伐速生桉树的情况。同年11月,陈付分因砍伐速生桉树与大宅村委会发生纠纷。瑞绿公司没有派员到现场监督,造成工人在被许可范围以外的林区砍伐林木共721.95亩。17.证人罗×松的证言,罗×松系公安森林分局工作人员,证明:2013年10月25日,□□村村民通过110举报该村的林木被滥伐的情况,当天下午,□□镇林业站站长杨××有陪他们去现场勘查,后有交代杨××要加强巡查监管工作,防止滥伐林木的行为。18.被告人杨××的供述,证明:他在任普宁市□□镇林业工作站站长期间,2013年8月上旬一天,普宁市瑞绿绿化服务有限公司向普宁市林业局提出在□□村水磨坑水库周边林地上采伐林木的申请后,配合市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开展现场勘查和公示工作,并在林木采伐申请表上出具同意申办意见并加盖公章。2013年9月份,该公司工人在水磨坑水库周边山地上砍伐林木后,他没有到该处林地开展日常巡查监管。2013年10月25日,□□村村民举报该村的林木被滥伐后,他配合市公安森林分局人员调查时,才知道水磨坑水库周边林地已有工人在砍伐林木,他口头交代砍伐工人不得在大宅村和高埔村交界处砍伐林木。此后,由于工作疏忽,没有认真到高埔村、内光村林地开展日常巡查监管,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该处林地被滥伐,致使该处山地的林木被大量滥伐。19.任职文件,证明:2012年8月至今杨××担任普宁市□□镇林业工作站站长,中共党员。2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出生于1974年10月12日。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身为林业工作站直接主管人员,负有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采伐工作、监督伐区作业工作的职责,在发现辖区发生滥伐林木行为后,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开展巡查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滥伐林木行为,导致滥伐林木行为未被及时制止,滥伐林木面积进一步扩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杨××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杨××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杨××提出有自首情节,理由不成立,不予认定。因普宁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在查办巫××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过程中,发现杨××在对□□镇高埔村、内光村水磨坑水库周边林地的巡查监管中可能存在渎职的犯罪行为。杨××被调查时主动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故杨××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树雄人民陪审员 黄少义人民陪审员 张锐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许玉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