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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诉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郭某,男,1972年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八字村联星某组。被告张某,女,1974年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人民村某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赵宪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唐若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