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贺云军与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云军,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初字第155号原告贺云军,男,1971年7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臧小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北路77号。法定代表人徐德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钻,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雪,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贺云军与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贺云军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云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贺云军负担。审 判 长 荣 艳审 判 员 张广永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石晓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