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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四川艺精技术开发总公司与四川艺精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艺精技术开发总公司,四川艺精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艺精技术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德胜南路87号。被执行人四川艺精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区园艺街11号。关于四川艺精技术开发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艺精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依法拍卖四川艺精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证号绵城国用(2009)第09817号土地使用权,竞买人四川堂宏集团公司(下称堂宏公司)以最高应价6100万元竞得。堂宏公司在交纳拍卖保证金600万元和竞买款400万元款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清剩余竞买款5100万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裁定重新拍卖。2015年3月6日,绵阳市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重新拍卖中以最高应价5100万元竞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并按期交清竞买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绵城国用(2009)第09817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四川艺精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所有、证号绵城国用(2009)第09817号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绵阳市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竞买人绵阳市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炜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马红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