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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绥与柳福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绥,柳福祥,何静,何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441号申请执行人王绥,女,汉族,生于1969年9月16日。被执行人柳福祥,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27日。被执行人何静,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被执行人何志飞,男,汉族,生于1957年12月30日。本院在执行王绥与柳福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095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王绥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民币190万元及从2013年9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8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5870元,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绥与被执行人柳福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到时被执行人柳福祥未履行和解协议,则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榆民一初字第009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志军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拓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