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伍金祥与罗林、石小燕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伍金祥,罗林,石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松民保字第00020号原告:伍金祥,男,1965年7月22日生,汉族,个体业主。被告:罗林,男,1982年7月27日生,汉族,经商。被告:石小燕,女,1983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系罗林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伍金祥诉被告罗林、石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金祥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罗林、石小燕存款620000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伍金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罗林、石小燕存款620000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殷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