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高某与双城市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双城市某某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双城市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张某,院长。本院在执行(2015)双执字第542号高某与双城市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双城市某某医院能自动全部履行给付人身损害继续治疗费260,0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输血费800.00元、鉴定费2,030.00元、诉讼费5,392.00元,五项合计人民币278,22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2012)双商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孙树成审判员 那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