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骆志强与吴延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志强,吴延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商初字第48号原告骆志强。被告吴延振,农民。委托代理人杜文忠,定陶信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志强诉被告吴延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海龙人民陪审员  徐宪亮人民陪审员  刘 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士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