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骆志强与吴延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志强,吴延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商初字第48号原告骆志强。被告吴延振,农民。委托代理人杜文忠,定陶信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志强诉被告吴延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海龙人民陪审员 徐宪亮人民陪审员 刘 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士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