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少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赵某甲、赵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299号原告马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杨子青,青岛市南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甲。法定代理人赵某乙(被告赵某甲之母),无业,被告赵某乙,无业,原告马某与被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杨子青、被告赵某甲法定代理人赵某乙、被告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赵某乙于2010年7月12日协议离婚,因离婚时不知晓被告赵某甲非自己的亲生女儿,所以,在协议离婚时约定每月支付被告抚养费200元至18岁。原告近期才得知孩子并非我亲生的事实,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请求依法判令: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赵某甲非亲子关系并进行亲子鉴定;二、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抚养费11600元;三、被告赵某乙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辩称,同意原告的意见,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与被告赵某乙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7月12日离婚,被告赵某甲于2010年4月29日出生。2015年3月24日,经被告赵某乙同意,原告马某与被告赵某甲到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作亲权鉴定。2015年3月31日,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马某不是赵某甲的生物学父亲。”庭审中,被告赵某乙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表示认可且无异议。庭审中,就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马某与被告赵某甲不存在亲子关系;二、被告赵某乙于2015年5月10日前返还原告马某抚养费11600元;三、被告赵某乙于2015年5月10日前给付原告马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四、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两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赵某甲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赵某乙作为赵某甲之母,对原告马某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亦表示认可且无异议。因此,对于原告马某要求确认其与被告赵某甲之间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已自愿达成协议,本院对此亦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马某与被告赵某甲不存在亲子关系;二、被告赵某乙于2015年5月10日前返还原告马某抚养费11600元;三、被告赵某乙于2015年5月10日前给付原告马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赵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逄锦禄审判员 梁志鹏审判员 刘 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鞠晓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