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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商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广海与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商初字第0009号原告刘广海。委托代理人吕锋成、华勇,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献豪,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海与被告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海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刘广海负担。审 判 长  华建荣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人民陪审员  徐广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