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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张春江与张绍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江,张绍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张春江。被告张绍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江诉被告张绍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保全费1370元,共计4495元,由原告张春江负担。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高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