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张春江与张绍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江,张绍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张春江。被告张绍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江诉被告张绍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保全费1370元,共计4495元,由原告张春江负担。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高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