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吴忠市汇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袁金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吴忠市汇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佳宝,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袁金山,男,回族,1973年1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申请执行人吴忠市汇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金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吴利民初字第23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袁金山只按调解书履行部分义务。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袁金山名下的宁C360**车辆过户于申请执行人吴忠市汇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审判员 李亚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鲁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