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0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82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刘某甲。本院在审理刘某某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刘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翌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维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