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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0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82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刘某甲。本院在审理刘某某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刘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翌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维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