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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字初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曲文杰与沈阳顺鑫通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文杰,沈阳顺鑫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河民五字初第294号原告:曲文杰,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顺鑫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秀清,该公司经理。原告曲文杰与被告沈阳顺鑫通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靳志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曲文杰,被告沈阳顺鑫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秀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曲文杰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2月30日签订了一份货车货运挂靠协议,约定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挂靠。2014年12月17日,原告将车辆辽A×××××交给被告进行强制报废,但被告拒不返还原告风险押金。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风险押金人民币3,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利息人民币480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沈阳顺鑫通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交纳的人民币3,000元风险抵押金情况属实。车辆辽A×××××没有报废,只有车辆报废后才能退风险抵押金。原告的车辆说要报废,残值能做人民币1,000元。年前的时候原告说用钱,一直在催被告,被告本打算要给原告垫付的。车辆正准备报废,但是一直没办下来,与原告没有解除合同。该车辆必须到辽宁秋实公司才能报废,全辽宁省只有这一家报废的公司。该车现停在被告的停车位上,去了就能看到。只要车辆报废了就同意退人民币3,000元抵押金。原告本身违反合同属于违约,原告要求利息无依据,不同意给付。经审理查明,原告曲文杰(乙方)与被告沈阳顺鑫通运输有限公司(甲方)于2010年12月30日签订了一份《货车货运挂靠协议》,约定原告牌号为辽A×××××的车辆,挂靠在被告处。被告为原告提供有偿服务。协议有效期从2010年12月30日到2023年12月30日。协议约定原告(乙方)向被告(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人民币3,000元,到办完车辆报废手续为止,被告返还抵押金,否则抵押金不退。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交纳了抵押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12月,原告将车辆辽A×××××及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等手续交到被告处,要求被告给原告办理车辆报废,被告予以同意。现车辆辽A×××××尚未办理报废手续。原、被告因此产生纠纷,原告起诉至我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货运车辆挂靠协议,机动车交易协议书,收款收据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货运车辆挂靠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协议已约定被告返还原告抵押金人民币3,000元的前提条件是挂靠车辆办理完车辆报废手续。因目前该车辆尚未办理完成报废手续,故被告返还原告抵押金人民币3,000元的前提条件尚不具备。此时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抵押金人民币3,000元及利息不符合双方协议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曲文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曲文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靳志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